索引号 | 640201015/2018-84109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8年05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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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石嘴山市交通局 | 责任部门 | 石嘴山市交通局 |
(一)行政许可类(共15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职权依据 | 行使内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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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
| 01150 01000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十一条第一款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修正) 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 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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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交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01150 0300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附件1第24项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 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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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01150 03002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部门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3号) 第六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 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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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将其作报废处理批准 |
| 0115008000 | 【行政法规】《国防交通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交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国防交通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必须加强对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 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将其作报废处理的,必须经管理单位的上一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 | 对县级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管理单位改变所管理的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将其作报废处理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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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批准 |
| 0115009000 | 【行政法规】《国防交通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二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预定抢建重要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土地作为国防交通控制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 | 占用列入设区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国防交通控制用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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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涉路施工许可 |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0115010001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三条第三款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对管辖区域内县、乡道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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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审批 | 0115010002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三条第三款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家睡家睡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对管辖区域内县、乡道路因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内架设、埋设管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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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或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批准 | 0115010003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五十七条 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三条第三款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对管辖区域内县、乡道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或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审批 |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批准 | 0115010004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三条第三款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对管辖区域内县、乡道路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 0115010005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对管辖区域内县、乡道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 |||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审批 | 0115010006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三条第三款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对管辖区域内县、乡道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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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审批 |
| 0115011000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三条第三款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哦和调整一批新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4]16号) 第18项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公路管理部门。 |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对管辖区域内县、乡道路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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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批 |
| 0115012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三条第三款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对管辖区域内县、乡道路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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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审批 |
| 01150 13000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三条第三款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哦和调整一批新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4〕16号) 第17项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公路管理部门。 |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对管辖区域内县、乡道路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审批 | 包括运输业主个人。 |
9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危险货物运输、爆炸品运输、剧毒化学品运输驾驶员及相应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 01150 14001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2号修正) 第二条第三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第六条第一款 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款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第三款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八条第二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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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 01150 14002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71号修正) 第七条 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 2、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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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 0115015001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 负责本辖区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和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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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 0115015002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 负责本辖区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的申请受理和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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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 |
| 0115016000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 负责本辖区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的申请受理和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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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内河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 0115017002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 负责本辖区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的申请受理和初审 | “内河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作业或活动许可”子项 |
13 |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
| 0115019000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0号修正) 第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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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船员服务簿签发 | 0115020001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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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0115020002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 第九条 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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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
| 0115021000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2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改) 附件:第135项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实施机关: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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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确认类(共5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职权依据 | 行使内容 | 备注 |
1 | 公路工程交工质量验证检测与竣工复测鉴定 | 07150 01000 |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8号)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对项目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 对受理监督的工程交工质量核验,竣工质量检测与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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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船舶所有权登记 | 0715003000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 第五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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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船舶抵押权登记 | 0715004000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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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光船租赁登记 | 0715005000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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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安全确认 | 0715006000 |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 对管辖区域内县、乡道路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安全确认;市级公路管理分局对管辖区域内国省干线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安全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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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类(共6项)